4.4 电气及防雷


4.4.1 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、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,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,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2kW。
4.4.2 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雨措施。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 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,配电箱、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,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火措施。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。
4.4.3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活动房间、疏散走道和室外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。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.0lx。
4.4.4 临时聚居点应采取防雷措施。

条文说明

4.4.1 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型、敷设要求,明确了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最大值。
   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每间(套)过渡安置房用电负荷设计标准为1kW,使得超负荷用电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,违规用火和超负荷用电始终是临时聚居点最大的火灾隐患。期间,共发生彩钢夹芯板房火灾10起,其中电气火灾8起,占火灾总数的80%。因此,本条建议综合考虑灾区的地理、气候、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,根据灾区的技术经济水准合理确定每间(套)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。
    阜宁龙卷风灾区在合理确定每间(套)过渡安置房用电负荷的同时,在临时聚居点就近厂房设置了电瓶车集中充电区域,有效地防控了可能发生的电瓶车火灾。建议有条件的灾区,可在合理提高用电负荷设计标准的同时,配套建设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电瓶车集中充电等公用设施。
4.4.2 本条根据鲁甸地震、阜宁龙卷风和九寨沟地震灾区电气防火成功的实践经验,规定了临时聚居点配电箱以及室内电气线路等的防火要求。
4.4.3 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人员密集,疏散难度较大。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的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,同时对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提出要求。
4.4.4 本条提出过渡安置房的防雷建议。汶川地震后,因灾区经济技术条件所限,仅有极少数临时聚居点采取了防雷措施,但由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,一些避雷针甚至变成了“引雷装置”。期间,汶川地震灾区曾经历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雷暴天气过程。2009年9月23日至24日,四川全省共发生雷电云地闪击104438次,主要发生在成都、绵阳、广元、德阳、雅安等地震重灾区。其中成都市发生雷电云地闪击27000余次。但灾区的1289个临时聚居点3年间均未发生雷击事故。故本标准建议在灾区经济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过渡安置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的相关规定,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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